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54号),《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276号),《天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14〕6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决定组织实施天水市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共计划公开招聘419名工作人员,其中:市直50名,秦州区20名,麦积区107名,秦安县59名,甘谷县63名,武山县60名,清水县50名,张家川县10名。
二、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天水市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列表》(以下简称《职位列表》)报考条件范围一栏中标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只限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
2.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职位列表》报考条件范围一栏中没有标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均可报考。
3.为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进入新发展阶段,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人才振兴战略,我市未纳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内管理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以下简称“项目人员”),纳入此次公开招聘县区基层事业单位招聘范围。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4月9日至2003年4月9日期间出生),对年龄有其他要求的,依照公开招聘职位列表执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身心健康。
5.具有招聘职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其它条件。《职位列表》中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的,仅限于该专业的人员报考;专业条件设置为专业类别的,则该类别所包含的专业均为符合报考专业;因参考目录不一致,考生所学专业与《职位列表》所列目录有出入的,以用人单位职位所需标准为准。
6.《职位列表》中有户籍限制的职位,户口迁入时间须为招聘公告发布之日前。
7.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报名须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国家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以学历认证书认定的学历和专业为准。
8.符合报考职位条件的其他人员按有关政策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或不予招聘: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正在处分(罚)期间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在各级人事考录招聘考试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且记录期限未满人员。
3.现役军人、非应届的在校学生、订单定向生、委托培养生。
4.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的。
5.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须回避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特别提示
1.根据相关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2.招考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职位列表》中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研究生层次“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按照教育部2018年4月更新目录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规定的规范称谓表述。如果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包含在职位要求的专业类中或所学专业与职位要求专业名称不完全相同,经招录单位同意,须由报考人员毕业院校开具说明,认定所学的专业属于职位要求的专业类,或认定所学的专业名称虽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同,但课程基本相同,属同一专业,并附本人所学课程成绩单,在资格复审时一并提供审核。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在资格复审时未予审核通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三、招聘程序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我市参加甘肃省2021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集中统一报名,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招聘单位的一个职位。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可从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tianshui.gov.cn/)下载本公告附件1《天水市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列表》进行查询。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本公告内容及相关政策规定,详细了解有关信息,确定报考职位。
(二)报名
1.提交报名申请。报考人员在
期间(共5天时间),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网站(网址:http://ks.rst.gansu.gov.cn),进入“网上报名”栏目,点击“甘肃省2021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天水)”,先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时必须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上传经“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审核并自动生成的照片,并确认提交成功。
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公告及《职位列表》。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符合选报职位报考条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网上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对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等需要咨询时,请拨打报名咨询电话咨询。
2.网上资格审核。由专人负责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工作,根据各职位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对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网上初审。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可于2021年4月15日(星期四)9∶30至4月20日(星期二)18∶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提交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4月19日(星期一)18:00以后,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报考人员在最后一天报名,如审查不通过导致无法改报其他职位,责任自负。
4.报名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即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入缴费页面,按规定缴纳笔试报名费150元,缴费时间:2021年4月15日(星期四)9∶30至4月21日(星期三)18∶00。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5.网上打印《准考证》。通过资格初审并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于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9∶00至5月22日(星期六)9∶00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网站(http://ks.rst.gansu.gov.cn),打印准考证(A4纸),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后续各环节都需使用。
(三)笔试
1.笔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综合管理类、中小学教师类、医疗卫生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满分均为150分,笔试总分300分。卫生类《综合应用能力》为合订本,由考生按报考职位作答相应部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分类表
2.笔试方式: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一律用汉语作答。
3.笔试时间:5月22日(星期六)上午
综合管理类(A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08:30—10:00
《综合应用能力》10:00—12:00
中小学教师类(D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08:30—10:00
《综合应用能力》10:00—12:00
医疗卫生类(E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08:30—10:00
《综合应用能力》10:00—12:00
【笔试资料】2021年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复习资料[职业能力测验]
4.笔试范围: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1年版)为准,具体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s://rsks.class.com.cn/)。
5.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6.笔试时携带的证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和与报名时一致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笔试,两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身份证遗失的报考人员,应在公安派出所补办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
本次笔试实行裸考,考生不得携带文具、书籍、资料、稿纸、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包括计算器)等其他任何无关物品。考生进考点手机显示健康码后,手机要统一存放在考场内指定地方。否则,按违纪处理,取消考试资格。
7.疫情防控要求:应试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接受体温测量,从进入考点至离开考点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核对身份证件时应摘下口罩)。体温正常且“甘肃健康出行码”显示为“绿码”的,方可参加笔试。持“黄码”且现场测量体温不超过37.3℃,须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可进入考点,在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持“红码”禁止进入考点。不带手机,无法提供“甘肃健康出行码”的人员,必须出具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方可进入考点。对于连续三次测温超过37.3℃的应试人员,经医生评估后,在指定考场参加考试。中高风险地区来甘返甘参加考试人员除满足上述所列健康码、体温要求外,还需提供考前7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尚未解除隔离的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无症状感染者、在隔离治疗期间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不得参加考试。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在考前治愈出院或解除隔离的,应及时告知考务机构,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对故意隐瞒病情、不按要求提供核酸检测证明、不如实告知情况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笔试前疫情防控部门有其他要求的,另行通知。
8.成绩发布:笔试成绩在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四)资格复审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排序,在笔试成绩160分以上人员中(含160分),按照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名额(无面试程序的职位按招聘计划数确定)。职位报考人数未达到招聘计划1:3比例或招聘计划数的,笔试成绩在160分以上者(含160分)参加资格复审。160分以下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1.资格复审时提交的材料包括: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择业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健康出行码及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县区基层事业单位职位的“项目人员”,须提供服务单位及主管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2.对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形成的空缺名额按该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递补(160分以下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发放面试通知书。
2.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原件、健康出行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3.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着重考察应聘者适应实际工作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面试资料】2021年事业单位考试面试复习资料
4.面试总分100分,现场评分,当场亮分,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按40%计入招聘总成绩。个别艺术类职位面试成绩比例详见《职位列表》。
未参加面试和面试成绩为60分及以下人员,不得进入下一工作环节。
应试人员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责任自负,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六)招聘总成绩计算及排名
1.无面试环节的笔试成绩即为招聘总成绩。
2.有面试环节的,招聘总成绩=笔试成绩÷3(即按百分制计算)×60%+面试成绩×40%。个别艺术类职位面试成绩比例详见《职位列表》。
招聘总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排名时,按照招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名次。招聘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综合应用能力》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名次。
3.国家和省、市有其他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七)体检
面试结束后,各职位根据招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按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医院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中确定。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相关修订标准实施。具体有:
1.《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
2.《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
3.《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
5.《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在公开招聘体检环节前如出台新的相关文件政策,从其规定。
因应聘人员分娩等无法正常参加体检的,可推迟体检时间。
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考察资格,形成的空缺名额按该职位招聘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聘用资格且今后3年内不得参加全市各级各类就业招聘考试。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责任自负。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7日内提出复检书面申请。复检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安排在指定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考生自行到医院进行体检、复检的,对其结果不予认可。
拒不接受体检及复检结果的,按本人自动放弃资格对待。对主动放弃体检资格的,责任自负。上述空缺名额不再进行递补。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八)考察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主要了解应聘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不合格和自动放弃考察的,取消资格。本环节不再递补。
(九)公示及聘用
1.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通过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统一公示,各县区对本县区拟聘用人员同时在县区官方网站或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拟招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通知主管部门和县区人社局办理招聘手续。
3.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新招聘人员试用期为一年(项目人员不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正式聘用后,三年内(含试用期一年时间)不得调动。
四、选拔优秀运动员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工作的意见》(市委发〔2011〕13号),今年继续采取“一统三单”(统一考试、单列名额、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单独列出一定数量的招聘指标(按资格审核通过后实际参加笔试人数的50%核定招聘计划,出现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计算),用于选拔市体育运动学校、天水师范学院等院校体育运动优秀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农村中学任教,其他学历的在农村小学任教)。
报考条件为:
1.天水市生源和户籍。
2.国民教育序列大专及以上学历。
3.2011年后代表我市参加全国、全省运动会比赛获得前三名,或全省体育运动学校暨重点业余体校运动会前二名,或全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年度比赛第一名。
选拔优秀运动员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报名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市体育局配合。采取网上报名形式,报名时间、步骤和考试时间与市、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同,报名费150元/人。
报考者应如实填写报考信息,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毕业证、择业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参赛获奖证书、文件、健康出行码等有关证件。其中,户籍信息必须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在我市落户或由户籍管理部门开具了迁入我市户口迁移证但尚未落户者。公告发布之日后进行户籍改迁的,不得报考。
选拔优秀运动员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笔试科目与教育类职位相同。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复审合格的,进入体检环节。其余程序与其他职位相同。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市上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发文,按笔试成绩排序和户籍确定就业县区。
五、监督与纪律
本次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报考者可以向招聘单位、考试机构、纪委监委派驻组等提出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市人社局直属机关纪委:0938--8393563
六、其他事宜
1.招聘职位对年龄和工作经历有其他要求的,计算时间截止日以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
2.在招聘过程中,接受社会及有关方面的监督,凡有弄虚作假、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相应资格,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并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3.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教材,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天水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及有关政策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报名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事业科:0938--8215762
市教育局人事科:0938--8213896
市卫健委人事科:0938--8214970
秦州区人社局:0938--8216531
麦积区人社局:0938--2650181
秦安县人社局:0938--4902136
甘谷县人社局:0938--5622756
武山县人社局:0938--3429815
清水县人社局:0938--4957324
张川县人社局:0938--8879314
报名技术支持: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0931--4810240
报名网址: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网站(http://ks.rst.gansu.gov.cn)
附件: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5 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
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2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水市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